- 民国时期印有官府告示的新疆官票(图)
- 作者:林木 | 标签: | 评论6 | 阅读600 | 200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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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古称西域,是以维吾尔族为主的多民族居住地区,清光绪十年(1884年)置新疆省,直至新中国成立后的1955年撤销,改建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说起新疆的钱币,自然会讲到清代的红钱。新疆历来通用红钱,由于红钱的铜材质量好,引起了俄国沙皇的贪欲,同治十年(1871年)伊犁被俄国侵占后,俄国竞用卢布低价收购宝伊局铸造的红钱,来熔钱取铜,致使新疆红铜短缺。光绪七年(1881年)清政府收回伊犁后,为制止俄国用卢布换钱取铜掠夺资源的行为,在伊犁设立“伊犁官钱总局”发行红钱票代替红钱的流通;光绪十五年设立“新疆官钱总局”发行红钱票和银两票。钱票发行后受到新疆各界人士的支持,纷纷使用红钱票,由于商民贸易时使用了红钱票,红钱的流通得到了有效控制,俄国的卢布才逐渐退出市场。由此,新疆就有了红钱票,这种清代的“官钱局”的红钱票一直使用到了民国十七年才停止流通。
笔者要介绍的是民国时期新疆省发行的“新疆财政厅库官票”和“新疆省政府财政厅库官票”,这两种票券的背面都印有官府的告示,现简述如下:
一、新疆财政厅库官票
民国建立后,新疆省政府将“新疆官钱总局”的红钱票改为“财政厅库官票”,有民国二年、六年、八年、九年、十四年、十九年至二十二年等版别。官票的流通除个别指定的区域外,一般都在迪化、阿克苏、伊犁、塔城等地区使用。其中:
1、红钱壹百文票(宽7.1cm、高12.3cm):民国八年印发,时任省长杨增新。票面印有“凭票取足红钱壹百文整”及编号等字,并盖有“新疆财政厅库发行”印章(图1);背面印有汉、维文告示:“新疆省长 财政厅示:此项小官票壹百文作湘平银贰钱伍分,准照大官票一律完粮纳税,如有伪造定即治罪。此示,民国八年 月 日”(图2)。

2、喀什地区行使的红钱肆百文票(宽11.7cm、高22.7cm):民国九年印发,时任省长杨 增新。票面印有汉、维文“专行喀什道属”和“凭票取足红钱肆百文整”及编号等字,并盖有“新疆财政厅库发行”印章(图1);背面印有汉、维文的告示:“新疆省长 财政厅示:此项官票每红钱肆百文作湘平银壹两,民间完粮纳税、解缴公款一律通用,如有伪造定即治罪。此示,民国九年 月 日”(图2)。

3、红钱肆百文票(宽10.2cm、高20.5cm):民国二十年印发,时任省主席金树仁。票面印有“凭票取足红钱肆百文”和编号等字(图3);背面印有汉、维文的告示:“新疆省政府主席 财政厅示:此项官票每红钱肆百文作湘平银壹两,民间完粮纳税、解缴公款一律通行,如有伪造照例治罪。此示,民国二十年 月 日”并盖有“新疆省财政厅印”(图4)。

4、喀什和田两区行使的红钱银壹百文票(宽6.9cm、高12.7cm):民国二十一印发,时任省主席金树仁。票面印有“行使喀和两道属”、“凭票取足红钱银壹百文整”及编号等字(图3);背面印有汉、维文告示:“新疆省政府主席 财政厅示:此项小票每张作红钱壹百文,民间完粮纳税,解缴公款一律通用,如有假造从严治罪,并应保重。此示,民间二十一年 月 日”,并盖有“新疆省财政厅印”(图4)。

5、红钱银伍两票(宽10cm、高20.5cm):民国二十一年印发,时任省主席金树仁。票面印有“凭票取红钱银伍两整”及编号等字(图5);背面印有汉、维文的告示:“新疆省政府主席 财政厅示:此票每张银伍两,每两照旧红钱四百文,民间完粮纳税,解缴公款一律通用,如有假造从严治罪,并应保重。此示,民国二十一年 月 日”并盖有“新疆省财政厅印”(图6)。

6、红钱银拾两票(宽9.8cm、高19.8cm):民国二十二年印发,当年4月12日以前省主席是金树仁,4月12日以后是刘文龙。票面印有“凭票取红钱银拾两整”及编号等字(图5);背面印有汉、维文的告示:“新疆省政府主席 财政厅示:此票每张银拾两,每两照旧作红钱四百文,民间完粮纳税、解缴公款一律通用,如有假造从严治罪,并应保重。此示,民国二十二年 月 日”并盖有“新疆省财政厅印”(图6)。

二、新疆省政府财政厅库官票
这种官票是新疆省财政厅印制的横式银两票,其中:
1、喀什和田两区行使的伍两票(宽17.2cm、高10.6cm):民国二十一年印发,时任省主席金树仁。票面印有“新疆省政府财政厅库官票伍两”及编号等字(图7);背面印有雪山等图案,有汉、维文的告示:“新疆省政府主席 财政厅示:此票每张五两,每两准作红钱肆百文,在喀和两区行使,民间完粮纳税、解缴公款一律通用,如有假造者从重治罪,并应保重无违。此示。”和“行使喀什和田两区属”汉字,并盖有“新疆省财政厅印”(图8)。

2、伍拾两票(宽14.2cm、高9.8cm):民国二十五年印发,时任省主席刘文龙。票面印有“新疆省政府财政厅库官票伍拾两”及编号等字,并盖有“新疆省财政厅印”和右边骑缝印(图7);背面印有汉、维文告示:“新疆省政府主席 财政厅示:此票每张伍拾两,每两准作红钱四百文,民间完粮纳税、解缴公款一律通用,如有假造从重治罪,并应保重。此示,民国二十五年 月 日”并盖有“新疆省财政厅印”(图8)。

通过上述“新疆财政厅库官票”、“新疆省政府财政厅库官票”两种名称的红钱票、银两票的介绍后,再作两点说明:
一是票券的印刷。两种名称的红钱票、银两票印刷地点不一,质量也不一,民国八年和九年发行的红钱票,是由北京财政部印刷局印制,设计精美,券面文字、图案清晰;民国二十年以后发行的红钱票、银两票是由新疆省财政厅印刷局印制,其纸张和印刷技术没法跟北京印刷的票券相比,所以券面文字、图案都不够清晰,有的地方看不清楚。
二是票券背面的官府告示。纸币背面印官府告示,这是在民国初期,不少省发行的纸币都有印告示的做法,但新疆发行的红钱票、银两票是一直印到停止发行为止。另外还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红银票和银票的告示中都有明确规定红钱400文作银1两的兑换标准,这个标准是光绪年间“官钱局”制定的,一直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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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木 林信春,笔名,林木,现为上杭县财政局退休干部。1993年起收藏中国钱币:古钱、纸币、铜元、银元、公债券、储蓄券等;1998年起收藏各类旧票证:土地证、毕业证、地契、税票、官府文书资料等;并收藏了一些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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