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鲁虹照片回应王南溟
  • 作者: 程美信 | 标签:   | 评论1 | 阅读139 | 2008-7-3
  • 就鲁虹照片回应王南溟

     

    程美信

     

    不错,鲁虹在文中没有提及那张照片的事情,只是我把它看作引发鲁虹老羞成怒激点,特别他说王南溟是从行为到相貌都让人感到猥琐的人,不然我找不出鲁虹那么说的理由。诚然,《美术焦点》弄了个批评鲁虹文献系列,它也可能令鲁虹感到不悦因素之一,何况是王南溟是该杂志总编,外界把这一切看作是王南溟导演的杰作,似乎不奇怪,包括鲁虹也可能这么认为。

     

    自从鲁虹抛出《回答骂骂咧咧的王南溟--兼谈反对讼棍批评》一文,这个事件已不再是学术范围了,简直是美术界的花边新闻,那张丑态表情照片则是其中花絮。一个不争的事实,从《讼棍批评》一文到那种照片,对鲁虹个人形象构成一定负面作用,当然也不排除美术界有人高兴看到王南溟被恶语相待。我希望此事对整个美术理论界是一个教训,更希望对针对吴冠中艺术主张以及鲁虹的历史意识及其批评方法回到学术范围内。至于王南溟或〈美术焦点〉编辑要不要就照片一事道歉,均不是我可左右的,我却认为它至少是个教训。

     

    以下是我对《美术焦点》刊登鲁虹丑态表情照片的几点看法:

     

    第一、那张丑态表情的照片,给人印象肯定是形象不佳,这个似乎不容争辩。那么,它合不合学术立场所刊用作者的个人照片?

     

    第二、鲁虹的历史意识”和“吴冠中问题”是一个学术性问题,既然是学术就必须保持客观公正。刊用理论对手的个人形象照片时,理应保持规范标准和中立公正的立场,避免形象不佳影响到其学术观点,至少它令一些读者可能对鲁虹产生不好印象。

     

    第三、为何《请鲁虹回应》一文中其他的作者照片是常规标准的,唯独刊用鲁虹的非常态表情照片?动机意图是什么?

     

    第四、我不知中国法庭有没有类似规定,在国外法庭举证时,涉及造成当事人形象不利倾向的言辞或形象的举证是可以被驳回的,因为它会左右法官或陪审人员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严厉裁决。同样,就鲁虹的学术问题讨论,为何刊用具有丑态性照片?这是不是损害了学术需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举一我从电视上看到国外法庭例子:一对夫妻因为家庭问题走向法庭,妻子出其不意地摘下被告(她的丈夫)假发,使他突然光秃秃地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被告律师不但请求中止庭审被许可,还要求重新考虑陪审人员,理由是原告对被告的举动可能影响到被告形象,秃顶带假发上法庭给人有虚伪伪君子嫌疑,它可能导致陪审人员做出对原告不利的判决。这个案例也适用于学术上刊用理论对手之间的个人照片。作为杂志,应当中立对待理论双方的正常形象(一般标准化,而不是特殊的丑态表情),尽可能保持客观公正,避免将外在因素影响到争论问题的本身,鲁虹那种丑态性表情照片,对一般读者必定构成不利印象因素。

     

    第六、在《美术焦点》杂志讨论的是与鲁虹有关学术问题,那就必须按照学术一般规范要求,不能采用对理论一方形象不利的照片,这说明杂志编辑缺乏必要客观公正的学术原则。(这个是必须遵守的学术道德的自律规则,没有法规禁止这种具有不公正性质的倾斜行为)

     

     

  • ◇ 请您评论
  • 姓名:   请输入右边的验证码:l7t9e 匿名发表
  • 评论:
  • 如果您还不是艺超会员,欢迎 注册 
  • 日历
  • < 2008年7月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 作者介绍
  • 程美信 皖南绩溪人,毕业于南开大学,曾旅居欧洲多年,现任教于大连理工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兼某美术馆学术总监。
  •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