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构成“汉奸”的基本条件
- 作者: 程美信 | 标签: | 评论2 | 阅读135 | 200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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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汉奸”的基本条件
首先,频频使用“汉奸”一词之人,他们不是学识有限便是智力缺陷。因为纯粹地道的汉人已不多,甚至没有,汉化之族裔比比皆是,如满族人在文化和血统上均与汉人同化。故而,“汉奸”一词越来越不合时宜,它仅做“卖国贼”隐喻性同义而已。
一、头号卖国贼
构成头号卖国必定是国家元首或执政当局,譬如清王朝打不过洋人,为了确保自己统治地位而不惜割地赔款。一般常人不具备头号卖国贼或“汉奸”的基本条件。
二、高级卖国贼
他们通常是指国家重要机构的官员,能够拥有一定特权和一些有价值的机密,被敌方利用和收买、成为出卖国家利益的卖国者。
三、职业卖国贼
这一群体通常指间谍,他们自身具备情报技术,通过个人活动和努力获取国家机密去出卖。或者为外国情报机构服务。他们本身不具备权力和机密。充其量也是情报中介者和窃取者。
四、被动卖国贼
当一个人(无论什么人)在自身和家人生命遭到威胁情况下,被迫出卖国家机密。譬如战俘在酷刑、药物、仪器等作用下,不得不泄露机密和权衡妥协。在当今文明社会,这种被迫卖国一般可以被原谅,因为国家在制度与技术上必须防范重要机密泄露。再有是生命至上的人道主义立场,被迫泄露机密和违反祖国利益均不构成“卖国贼”。如美国越战中士兵配备越语的“投降”字样。几乎所有文明国家,对被敌方抓获的战俘、人质均采取宽容态度。
五、精神卖国贼
这条罪状适合中国人骂街之用,如“汉奸”“走狗”。那就是某人为敌人辩护;或者赞美外国等言语性的行为;或者批评自己的祖国,但是,这种“汉奸”不构成卖国的实质。从法理与政治上均不构成任何犯罪。再有就欢外国异性、或者物品,它充其量是“崇洋媚外”而已,如中国女人喜欢白种男人(无能这种行为是性趣喜爱、经济动机和情感行为)均属于个人自愿行为,它的成本是当事人自己,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实际上是有:女人的出口过多和进口不足,可能影响了性平衡和人口繁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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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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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美信
皖南绩溪人,毕业于南开大学,曾旅居欧洲多年,现任教于大连理工大学建筑与艺术学院,兼某美术馆学术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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